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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抓小偷是履行职责还是见义勇为?过程中撞伤人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6年5月18日 来源:www.piccvianqy.com 已浏览4757次

案例:

5月11日上午8时许,陈某在某医院附近的菜市场买菜,突然被身穿保安制服的保安席某撞倒在地。席某遂将陈某背至该医院诊治,后陈某住院100天,伤情经鉴定:L1、2椎体压缩性骨折,左尺横骨远端骨折,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事后查明,该保安是驻该医院的保安员。保安公司与医院十年前即签订过保安服务合同,其后每年续签,合同中约定:保安公司委派保安人员至医院,承担门卫和治安工作,在医院内值勤,医院付给保安公司保安服务费,在执勤过程中发生纠纷由保安公司负责处理。谁也没料到发生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当日,因医院门前人员较多,保安发现小偷,在追赶过程中,小偷将所窃钱包丢下,向医院大门外菜场跑去,保安席某遂追赶至菜市场。在追赶小偷的过程中,席某不慎将陈某撞伤致残。

陈某认为,将自己撞伤的席某无疑属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故应由席某所在的保安服务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另席某系保安公司委派至医院从事保安的人员之一,席某与医院具有劳务关系,医院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要求保安公司和医院共同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保安服务公司方面认为,本案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应有区别,保安席某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小偷、拼命追赶、不慎致原告受伤,对这一见义勇为行为应积极弘扬,不应由保安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医院系受益方,亦应分担一定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请问保安抓小偷是履行职责还是见义勇为?在这过程不小心撞到人应由谁来担责?

案例分析: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陈某在购物时被保安席某撞伤,因席某系保安公司派往医院承担保安任务的工作人员,因此对席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由其单位承担责任。席某对外虽是驻医院的保安人员,但由于医院与保安公司签订有长期的保安服务合同,席某实际上履行的是保安公司委派的职责,故医院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该保安公司赔偿相应的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

本案谁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保安席某是谁的员工。本案例的关键是要理清保安席某与保安公司及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了解保安的职责及保安追抓小偷行为是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还是见义勇为行为。这要看保安及其所在的保安公司与客户单位有无此方面的约定。约定则有,没约定则无。可以说“保护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是保安及其公司的服务内容,而不是“天职”。保安公司是企业,但保安公司又不同于其他服务企业,他们向社会提供的是公共安全方面的服务。

保安服务公司是为社会提供专业化、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的特殊陛企业,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重要力量。保安人员的五项职责,其中有落实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等治安防范措施;对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客户单位,采取措施保护发案现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发案现场秩序;对现行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扭送公安机关处理等等。

本案中,医院与保安公司就曾签订了长期的专项服务合同并约定:保安公司承包医院门卫、治安保卫工作,负责院内的防火、防盗,制止流氓犯罪,维持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可见,专就防盗来讲,该合同明确规定了保安应当履行的职责,这是保安公司与客户的约定职责,必须履行。只要属于医院管理范围之内的偷窃,保安就有义务防盗。保安席某追赶小偷,是其履行合同义务、积极履行职责的表现。保安席某由保安公司委派,工资由保安公司发放,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应由保安公司承担责任。

抓小偷的行为,应该表扬与提倡。如果不是法定或约定职责,当是见义勇为行为。本案中,席某抓小偷中不慎将人撞伤。陈某是这起案件的受害人,席某也可以说是此起“见义勇为”案件的受害人。

有关对受益人的补偿,我国《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以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对受害人的救助,从长远来看应当是社会的责任。

但在缺乏相应机制的条件下,作为利益共同体的受益人,适当分担损害,给受害人以补偿,是符合公平原则的。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人是国家,国家与社会应当给予见义勇为者必要的物质帮助,让见义勇为者在金钱上不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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