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不久前在我哥举行婚礼时,请一家婚礼服务公司派出摄像机随婚礼活动进行摄像。当时双方约定:对方负责我哥婚礼活动的全程摄像,并进行后期制作,我哥付给对方摄像费、制作费等580元,婚礼结束时。我哥按约定付了这笔钱。一星期后取带子时,才发现带子被制作坏了,我哥和嫂子非常气愤,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可对方只同意退还已支付的580元,并说赔偿精神损失无法律根据,因而拒绝赔偿,请问,我哥是否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分析:
你哥有权要求该公司给予精神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而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到损害,要求侵权人进行金钱赔偿的一种法律制度。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这条规定,其实质是对财产权的一种特殊保护。在一引起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物品上,如尚未冲洗的婚礼当天的照相胶卷或婚礼录像带等特定物品,体现了人格的内容,这些物品的灭失或毁损会损害财产所有人的精神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精神痛苦。
该婚礼公司由于制作失误,致使体现你哥哥人格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录像带丢失,已经构成违约和侵权。由于这种侵权行为给你哥哥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因此,你哥有权要求该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你可以就赔偿问题与对方进一步协商,也可以到法院起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法律无具体规定,你哥可根据受侵害的程度、造成的后果、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提出一个适当的赔偿数额。但不应提出过高的要求,以免增加诉讼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