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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被害人车牌后又与其联系,让被害人买回是什么罪名

发布日期:2016-05-18 来源:www.piccvianqy.com 已浏览3359次

案例:

我是一名派驻派出所的保安员,平常辅警出勤。近期,派出所在辖区抓获了一名正在盗窃车牌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经审问,李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本市不同地点经过踩点,盗撬无人看管的汽车车牌。在盗撬汽车车牌后,在汽车上留下李某使用的手机号码的纸条与车主联系,以此要挟车主以每副车牌200至500元不等的价码,向其指定的卡号帐户汇入款项,在查收钱款到帐后,再将被盗撬的车牌放于本市城区某处,电话告知车主人自己将车牌取回,以此为作案手段。仅两个月时间,李某就盗取车牌19副,敲诈10余次共计4100余元,敲诈未遂计5000余元。请问,李某在盗窃他人车牌后又留下电话让被害人与其联系,趁机索取他人钱财的行为构成何罪?

案例分析:

盗窃机动车号牌向车主索取钱财是目前多发的一类案件。汽车号牌本身价值并不大,此类案件不构成盗窃罪;犯罪嫌疑人盗窃汽车号牌后向车主勒索钱财的数额也不大,一般涉及两种罪名,一是敲诈勒索罪,二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这两种罪名在现今司法实践中都有选择过。本案例中对该一行为定性为敲诈勒索罪较为恰当。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是指盗窃国家机关的证件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首先,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是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了被害人所有的车牌,但其目的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车牌,也不是为了将车牌进行买卖交易换取财物,其目的是为了敲诈勒索被害人的钱财,盗窃车牌的行为只是手段而非目的,故不构成盗窃罪。

第二,李某的行为也不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车牌的概念是对各部车的编号,看车牌就可以知道部车是哪个省或市或县的,具体到车管所还查还可以知道部车和主人是谁。所谓国家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的凭证,如结婚证、工作证、学生证、护照、户口迁移证、营业执照、驾驶证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盗窃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在《刑法》中将人民警察车辆号牌、武装部队等车牌号牌等均定性为专用标志,而非国家证件。法律是将人民警察、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作为专用标志的一种,而不是将其归属于国家证件。因此,机动车号牌也应作为普通标志的一种。《刑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把车号牌定性为国家机关证件,《刑法》最基本的原则“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为罚”,不能作类推、扩大的对当事人不利解释,因此不可将车牌视为国家机关证件,被告人的盗窃车牌的行为也不应定性为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第三,李某以盗窃车牌为手段,威胁或要挟被害人的钱财,数额为4100元,其中未遂5000元,已达到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所以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但在现今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定盗窃罪或定敲诈勒索罪,有时没有达到立案标准。《刑法》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当一般的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保护;只有当一般部门法还不足以抑止某种危害行为时,才能适用。对于盗窃车牌的行为,确实存在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并非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这种危害性是要通过《刑法》去处罚,还是可以定性为一般违法行为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司法界中确实还存在一定的分歧。

如何减少或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需要保安员加大对车主的宣传力度。对于车主来说,首先要加强防范意识,不要把车停在无人看守或过于偏僻的地点。其次一旦发现车牌失窃,不要与盗窃分子联系汇款。正确的做法是及时拨打110或到就近派出所报案,不要因为怕麻烦而迁就不法行为人的敲诈要求使其得逞。另外,可在周围附近一些隐蔽的地点进行搜索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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